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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 时间:2025-09-15
  • 作者:佚名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字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拟于2025年5月上旬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员共7名,其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医药机构代表3名、参保群众代表1名、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1名。

  二、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医药机构代表及参保群众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报名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职业等);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听证会医药机构代表及参保群众代表报名人员不足时,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从听证事项所涉及的单位中推荐或邀请产生。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业务需要邀请参加。

  三、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者请于4月30日前将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听证会代表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电话:0471-6606160

  电子邮箱:nmybzx@163.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专班

  附件: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tzgg/202504/t20250424_2711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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