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委直管(属)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