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科教字〔2021〕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两个同等对待”政策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和《关于加快山东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市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合格学员有关待遇落实和政策宣传工作。
二、“两个同等对待”政策适用于经住培合格,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人员。
三、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四、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应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相应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五、“两个同等对待”相关政策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及相关单位要强化就业指导和职业保障,将“两个同等对待”有关政策落实到资格审查、考试考察、聘用、派遣、落户等各个环节,切实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职业发展权益。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7日
以下解读转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制度,保障住院医师合理待遇,增强住院医师获得感,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如何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和权益保护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向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在招聘简章中要明确“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并纳入岗位报考具体条件(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并将同等对待落实到资格审查、考试考察、聘用、派遣、落户等各个环节。
二、如何保障职业发展权益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与评审条件设置、岗位条件设置、岗位等级聘用时,突出人才评价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并落实到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岗位聘用等各个环节;在确定住院医师薪酬待遇时,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对应的标准同等对待。
三、如何保障落实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国家关于落实“两个同等对待”的政策,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完善相关办法,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为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就业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工作督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将加强检查指导评估,将本项工作纳入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等相关考核,并列入住培基地评估的核心指标。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加大通报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