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 |
序号 | 修改建议 | 采纳情况 | | |
1 | 建议仅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不用达到药品现代物流条件。 | 部分采纳。《指导意见》已明确:鼓励专营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的药品批发企业配备与药品现代物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高药品贮存与配送能力。 | | |
2 | 建议降低物流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 采纳 | | |
3 | 建议将仅经营原料药的药品批发企业纳入到专营性药品批发企业。 | 未采纳。结合省情,服务我省建设中医药强省和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指导意见》仅对专营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的批发企业设置开办条件。 | | |
4 | 建议监管部门拟定统一格式和内容的《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协议》。 | 未采纳。《指导意见》已明确相关协议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细化相关协议内容。 | | |
5 | 建议降低自动化仓库层高要求。 | 采纳 | | |
6 | 建议整件存储区应当设置自动化仓库的要求延长至2025年。 | 未采纳。企业可根据经营规模需要,在整货储存区设置自动化仓库或高架仓库。 | | |
7 | 个别仅涉及具体条款文字描述的修改等意见建议不一一列举。 | 部分采纳 | | |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public/4140867/121290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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