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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5-09-15
  • 作者:佚名
  • 来源: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字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202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申报人员范围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岗位要求

  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申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申报职称要求人岗一致,借调人员借调超过6个月的,不得申报评审;已脱离专业技术工作从事管理等岗位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未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科室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申报人单位须提交《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设置统计表》。

  (三)职业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评审专业须与注册执业范围一致。多点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主执业机构从高级别医疗机构转出到现级别医疗机构注册执业不满1年者,必须按高级别医疗机构对应的类别标准申报(药学类、卫生技术类人员参照执行)。

  (四)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聘任满 5 年。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5年;

  ②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5年;

  ③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0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7 年;

  ④在职期间取得大专学历,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5 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7 年。

  申报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

  ②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

  ③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④在职期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以上学历(学位)均要求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关。本通知“第一学历”指参加工作时所持有的学历(学位)。

  (五)专业考试要求

  全省卫生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评审。申报评审专业须与考试专业一致。专业考试成绩不计入评审量化得分。

  1.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当年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2.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省级标准为60分,基层标准为55分,有效期5年。自主评审单位考试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3.202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5年有效期执行。

  4.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可由各单位在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六)专业能力要求(附件2)

  (七)工作量要求

  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要求,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级、副高级晋升正高级期间申报评审专业所完成的工作量,均从聘任现职时间开始计算。服务基层、外出进修期间所完成的工作量可累计计算。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①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附件3)。

  ②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③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④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①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附件3)。

  ②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③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④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 周。

  (八)业绩条件

  申报人应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能够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能够指导、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1.病案和报告要求

  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任现职期间主治或者主持的临床病案、护理病案、专题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附件4)。

  2.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取得以下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作参评(附件5)。

  按照《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下一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将突出临床实践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反映实际贡献,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卫生健康需求为评价重点,逐步淡化论文、不再将论文作为代表作业绩,将门诊量、手术难度、疑难病例处置等核心指标和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并发症控制率等质量数据以及四级手术占比、引入新技术推广、行业标准制定等替代性指标和教学视频、科普讲座、参加专业技术比赛、科技成果转化、医技传承等新型成果作为代表作参评,激发多元发展路径,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积极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回归临床实践。

  (九)继续教育条件

  从2021年算起,申报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小时,专业课不少于56小时。公需课、专业课学时认定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下载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成绩单为准。

  (十)基层支医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支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人发〔2024〕66号)、《关于明确陕西省支医接收地区和单位的通知》(陕卫人发〔2024〕67号)要求执行,支医经历认定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完成支医情况认真把关并公示。个人提供虚假支医材料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延迟3年申报。单位累计报送3例(含3例)以上虚假支医材料的,暂停单位当年职称申报。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基层支医不作硬性要求。

  (十一)不得申报和延迟申报

  任现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在国家规定任职年限条件上至少延迟3年申报;

  5.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或医疗差错者,延迟1年申报;

  6.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按照全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要求,2025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采取信息化方式实施,具体安排详见附件6。

  四、有关事项说明

  详见附件7。

  五、相关要求

  (一)我省用人单位须归口相关的市(区)人社部门或省级主管单位申报。各市(区)人社部门、省级各主管单位须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申报人员身份类型组织审核和推荐,切实规范申报渠道。

  (二)各市(区)人社部门、省级各主管单位要从严审核申报材料,以前年度资格审核未通过且今年无新增业绩材料的不予推荐。

  (三)申报人员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陕西省职称评审操作手册》(详见网上申报系统主页),按照《手册》规范进行操作,以免影响正常评审。

  (四)职称评审电子化申报材料(除病案外)须严格按照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化评审材料填报说明及各类评审表格详见附件9。

  (五)申报人员需提交病案材料的具体要求、时间,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通知到各推荐单位后逐级提交。

  (六)所有参评人员均须参加现场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现场答辩每人至少完成3道答辩题目,除自辩题外,其余2道题目应以临床实践能力为核心重点,突出临床诊断和处置水平,注重技术难点与创新点的突破等。评审专家应根据参评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个性化问题,充分体现“能看病、会创新、善带教 ”的复合型卫生人才素质。

  (七)申报人员及单位要按时完成申报、审核、上传等工作。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各市(区)人社部门、省级各主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及中央驻陕单位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八)各市(区)人社部门、省级各主管单位要及时准确解答所属人员的政策咨询,按照要求指导所属人员申报工作,并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省人社厅联系电话:029-63915094

  省卫健委联系电话:029-89620592  18161817127

  技术支持邮箱:609405417@qq.com

  附件:1.评审专业目录

  2.专业能力要求

  3.评审工作量要求

  4.评审病案和报告要求

  5.评审代表作要求

  6.评审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7.有关事项说明

  8.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9.职称电子化评审材料填报说明

  10.职称申报人员公示证明(模板)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5 日

  (此件公开)

  

  

  附件1

  评 审 专 业 目 录

  

  

  专业

  编码

  专业名称

  专业

  编码

  专业名称

  专业

  编码

  专业名称

  001

  心血管内科

  04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081

  推拿科

  002

  呼吸内科

  042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082

  中药学

  003

  消化内科

  043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083

  职业卫生

  004

  肾内科

  044

  临床营养

  084

  环境卫生

  005

  神经内科

  045

  医院药学

  085

  营养与食品卫生

  006

  内分泌

  046

  临床药学

  086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007

  血液病

  047

  护理学

  087

  放射卫生

  008

  传染病

  048

  内科护理

  088

  传染性疾病控制

  009

  风湿病

  049

  外科护理

  089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011

  普通外科

  050

  妇产科护理

  090

  寄生虫病控制

  012

  骨外科

  051

  儿科护理

  091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013

  胸心外科

  052

  病理学技术

  092

  卫生毒理

  014

  神经外科

  053

  放射医学技术

  093

  妇女保健

  015

  泌尿外科

  054

  超声医学技术

  094

  儿童保健

  016

  烧伤外科

  055

  核医学技术

  095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7

  整形外科

  056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96

  理化检验技术

  018

  小儿外科

  057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097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019

  妇产科

  058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098

  病案信息技术

  020

  小儿内科

  05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099

  口腔医学技术

  021

  口腔医学

  06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100

  医学工程

  022

  口腔内科

  06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103

  地方病控制

  023

  口腔颌面外科

  063

  普通内科

  108

  消毒技术

  024

  口腔修复

  064

  结核病

  109

  输血技术

  025

  口腔正畸

  065

  老年医学

  110

  药物分析

  026

  眼科

  066

  职业病

  111

  心电图技术

  027

  耳鼻喉(头颈外科)

  067

  计划生育

  112

  脑电图技术

  028

  皮肤与性病

  068

  精神病

  113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9

  肿瘤内科

  069

  全科医学

  114

  中医肿瘤学

  030

  肿瘤外科

  070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15

  中西医结合内科

  031

  放射肿瘤治疗学

  071

  中医内科

  116

  中西医结合外科

  032

  急诊医学

  072

  中医外科

  117

  中西医结合妇科

  033

  麻醉学

  073

  中医妇科

  118

  中西医结合儿科

  034

  病理学

  074

  中医儿科

  119

  介入治疗

  035

  放射医学

  075

  中医眼科

  120

  重症医学

  036

  核医学

  076

  中医骨伤科

  121

  中医护理

  037

  超声医学

  077

  针灸科

  125

  疼痛学

  038

  康复医学

  078

  中医耳鼻喉科

  128

  心理治疗

  03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079

  中医皮肤科



  04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080

  中医肛肠科



  注:以上专业编码号码为国家卫生考试中心编号


原文链接:http://sxwjw.shaanxi.gov.cn/sy/tzgg/202507/t20250730_3549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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