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养生调研网!

首页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关于废止《辽宁省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的决定

  • 时间:2022-04-08
  • 作者:佚名
  •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字号:

  

  

  

  辽卫发〔2022〕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社会事业局:

  鉴于2021年2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对生育登记服务进行了简化;《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并公布施行,取消了生育审批的规定。故决定废止《辽宁省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辽卫发〔2016〕19号)。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sjk.ln.gov.cn/wst_wjgg/202202/t20220210_450216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