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西医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举措>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和《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
《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重点明确了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类科室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执业、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出具中、西药处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重点明确了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药饮片、中成药处方权和获得中医药适宜技术诊疗资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通知链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和《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