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5〕87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更加公平合理,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下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下调“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结核分枝杆菌rpoB基因和突变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多重耐药性基因检测”4个项目价格。调整后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县级和基层政府指导价格,原则上同一地区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价格保持相对协同。同时,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治理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串换同类可替代项目收费,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治理后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确保规范治理取得实效。
(四)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10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8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