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助产机构管理,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3〕4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1〕20号)要求,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助产机构和执业地址信息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助产机构及执业地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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