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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综合处关于修订《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25-09-15
  • 作者:佚名
  • 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字号:

  

  委机关各处(局、中心),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委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委综合处对《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5年3月3日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定

  (2015年6月发布实施,2021年2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25年2月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第二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

  第三条委综合处负责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各处(局)、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除主动公开外,其他情形应注明理由,并征求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意见;明确为删减后公开的,要留存档案资料。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正文中明确标注。

  第五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处(局)、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处(局)、单位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应协商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六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本机关与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本机关作为主办单位的,在公文签发后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九条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承办处(局)、单位可直接将该信息全文发布。

  第十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jw.guizhou.gov.cn/zwgk/zdlyxx/zhgl/202503/t20250312_87156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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