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现场核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申请的院内制剂筋骨痛消液(见附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再注册。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具体信息列表.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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